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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1. 特别提示
北京星银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城市”)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以下称“网络服务”),为获得网络服务,服务使用人(以下称“用户”)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2. 服务内容
a. 新城市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新城市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论坛(BBS)、博客、发表新闻评论等。新城市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
b. 新城市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可能会对部分网络服务的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新城市会在相关页面上做明确的提示。如用户拒绝支付该等费用,则不能使用相关的网络服务。
c.用户理解,新城市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3. 使用规则
a.用户在申请使用新城市网络服务时,必须向新城市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b. 用户注册成功后,新城市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c.用户必须同意接受新城市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的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d.用户在使用新城市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b)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c)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d) 不得利用新城市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e) 不得利用新城市网络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f) 不得利用新城市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新城市的行为;
(g)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新城市。
e.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新城市或及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4. 内容所有权
a.新城市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可能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等。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 b.用户只有在获得新城市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5. 隐私保护
a.保护用户隐私是新城市的一项基本政策,新城市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新城市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a)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b)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 为维护新城市的合法权益。
b.新城市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新城市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新城市可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c.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新城市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6. 免责声明
a.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新城市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新城市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新城市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b.新城市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c. 新城市不保证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新城市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新城市不承担任何责任。
d.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新城市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新城市网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a.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新城市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b.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新城市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a)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b)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c.除前款所述情形外,新城市同时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新城市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8.用户行为
用户应同意将不会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 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b. 以任何方式危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c.冒充任何人或机构,包含但不限于新城市房地产网主管、论坛领袖、主持人,或以虚伪不实的方式陈述或谎称与任何人或机构有关;
d.伪造标题或以其它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以伪造经由本服务传送之任何内容之来源;
e.将依据任何法律或合约或法定关系(例如由于雇佣关系和依据保密合约所得知或揭露之内部资料、专属及机密资料)知悉但无权传送之任何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
f.将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其它专属权利(以下简称“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
g.将任何广告信函、促销资料、“垃圾邮件”、“滥发信件"、“连锁信件”、“直销”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劝诱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惟专供前述目的使用之区域(例如购物室),按照有关适用指引或规则进行的行为不在此限;
h.将设计目的在于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之计算机病毒(包括但不限于木马程序(trojan horses)、蠕虫(worms)、定时炸弹、删除蝇(cancelbots)(以下简称“病毒”))或其它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任何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它方式传送;
i.破坏正常的对话流程、造成荧屏快速移动,或使本服务其它用户无法输入,或对其它用户参加即时交流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j.干扰或破坏本服务或与本服务相连线之服务器和网络,或违反任何关于本服务连线网络之规定、程序、政策或规范;
k.跟踪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
l.故意或非故意地违反任何适用的当地、国家和国际法律,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或深圳交易所颁布的规则或法规或任何国家的或其它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或NASDAQ,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或未经合法授权而截获、篡改、收集、储存或删除他人个人信息、电子邮件或其它数据资料,或将获知的此类资料用于任何非法或不正当目的。 您已认可新城市房地产网未对本服务内容加以任何事先审查,对用户的使用行为也无法进行全面控制,您使用任何内容时,包括依赖前述内容之正确性、完整性或实用性时,您同意将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而不依赖于新城市房地产网。但新城市房地产网及其指定人有权(但无义务)依其自行之考虑,拒绝和删除可经由本服务提供之违反本条款的或其它引起新城市房地产网反感的任何内容。您了解并同意,新城市房地产网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基于诚信为了以下目的或在合理必要范围内,认定必须将内容加以保存或揭露时,得加以保存或揭露:
(a)遵守法律程序;
(b)执行本服务公约;
(c)回应任何第三人提出的权利主张;
(d)保护新城市房地产网、其用户及公众之权利、财产或个人安全;或
(e)其它新城市房地产网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您了解并同意经由本服务之技术处理及传送,您提供的任何内容,可能
(a)经由各个网路加以传送,且
(b)为了符合及配合连线网路或装置之技术要求而进行改变。
9.国际使用之特别警告
您已了解国际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同意遵守当地所有关于网上行为及内容之法律法规。您特别同意遵守有关从中国或您所在国家或地区输出信息之传输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
10.在新城市房地产网张贴的公开信息
(a) 在本服务公约中,“本服务公开使用区域”系指一般公众可以使用的区域。
(b) 您同意已就您于本服务公开使用区域及本服务其它任何公开使用区域张贴之内容,或包括照片、图形或影音资料等内容,授予新城市房地产网全球性、免许可费及非独家的使用权,新城市房地产网可以为了展示、散布及推广张贴前述内容之特定服务目的,将前述内容复制、修改、改写、改编或出版,对于照片及图形资料的上述使用,仅为张贴该照片或图形于本服务之目的而为之。在您将前述内容放入本服务期间,使用权持续有效;若您将前述内容自本服务中删除,则使用权于删除时终止。
(c) 您同意已就您于本服务其它公开使用区域张贴的其它内容,授予新城市房地产网免许可费、永久有效、不可撤销、非独家及可完全再授权之权利在全球使用、复制、修改、改写、改编、发行、翻译、创造衍生性著作,及/或将前述内容(部分或全部)加以散布、表演、展示,及/ 或放入利用任何现在已知和未来开发出之形式、媒体和科技之其它著作物当中。
11. 新城市拍卖(如适用)
新城市拍卖是一种通过国际互联网买卖物品的快捷方式。尽管与分类广告有类似之处,但它更为多样和有趣。在参加新城市拍卖之前,您应详读、了解并遵守以下有关新城市拍卖的规则。 什么是新城市拍卖? 新城市拍卖是一项方便用户相互交流和沟通的服务。您必须了解此项服务有若干限制。新城市对于提供之物品及刊登之内容或参加拍卖者之资格均不加以筛选、审核或控制。新城市不介入交易之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退款、物品之无瑕疵保证或其它交易事项。使用新城市拍卖,您和交易对方须对买卖和交易之履行负全部责任。新城市无权代买方或卖方作任何行为。由于交易纯为买方与卖方之间的行为,新城市不介入买卖双方可能发生之任何争执。所以您使用新城市拍卖时,一定要谨慎地作交易。 谁有资格参加新城市拍卖? 鉴于使用新城市拍卖(“拍卖服务”)的买卖双方应相互直接订立合同,他们必须为成年人。按下“同意”键后,您即确认您已年满十八岁。您必须提供您的真实姓名和电子信箱,供拍卖服务注册之用。 新城市拍卖为免费服务 本项服务目前为免费提供。未来如有收取相关费用,会预先通知您。因买卖交易所生的一切费用和税务均由您自行负担。 出价和购买物品须遵循之原则 新城市拍卖用户应依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其各项承诺。如您提供某项物品供出售,且已有购买者标得该物品,或您对另一用户提供的某项物品投标并已得标,您即有义务完成该项交易。除特殊情况外,您不能撤回投标。您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中断、破坏或操纵投标过程,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新城市拍卖上刊登供买卖之物品必须是依法可以拍卖方式出售的有形物品。如您提供某项物品出售或参与投标,即表示您保证具有出售或购买该物品的合法权利。刊登和出售物品须遵循之原则如您是卖方,您同意将您欲出售的物品按其适当的类别刊登在网页上,并加以正确的说明。如欲出售多件物品,您必须分门别类进行刊登,只有相同的物品 (即每件之尺寸、颜色、厂牌及型号均相同)才能统一列示。在您刊登之内容中,您不得联结或插入下述物品或事项之广告∶
(1)您未在新城市拍卖出售之物品,
(2)您无权联结或插入之广告。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刊登或出售下列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 黄色、淫秽、反动之物品;
· 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
· 枪支弹药等军火或爆破器材或其它危险品;
· 您无所有权或您不能依法处分的物品;
· 侵害或违反他人权利之物品;
· 动物;
· 食品;
· 含有酒精饮料;
· 香烟;
· 赃物;
· 药品和医疗器械;
· 废料、废品或污染物;
· 未经文物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出售之文物;
· 对于依照法律或按有关规定须审批或许可才能转让或买卖的物品,未得审批和/或许可之前;及
· 依新城市之判断,认为是易燃物、有攻击性或与新城市拍卖之精神不符合之其它物品。如您得标,您必须完成交易,您不得干扰其它正在进行中的拍卖(例如,在另一出卖人正进行拍卖时与其投标人接洽,以较当时标价为低之价格向其兜售类似物品或相同物品)。 作为新城市拍卖上的卖方,您同意其它用户可在意见反映栏就其与您来往的经验提出评语,并同意免除新城市及其用户对该项评语之法律责任。 其它重要规则
· 禁止卖方操纵投标。卖方不得以使用别名或提供诱惑或对其自己提供的物品做出投标等形式操纵投标。
· 禁止用户干扰本服务之运作:您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干扰本服务或任何拍卖的运作,不对本系统加以不合理或大量负载,不将可能损害、干扰、秘密拦载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或个人资料之含有病毒或其它计算机程序设计例程等放入本服务中。
· 意见反映:对意见反映及评语的任何操纵行为均属严格禁止之列。包括但不限于自己或唆使他人留下对自己的正面意见,用其它用户的识别码留下对他人的负面意见,或在某一使用人未能做到某件与新城市拍卖无关的事情时对其留下负面意见。意见反映规则可随时予以修订,并张贴于新城市投标规则及卖方规则中供您查阅。您同意遵守这些规则。 一般免责条款 新城市拍卖不会介入买卖双方的实际交易。新城市对于新城市上所刊载物品之品质、安全性及合法性,刊登内容之真实性及准确性,卖方实际出售其所刊登的物品之行为能力,以及买方实际购买其投标的物品之行为能力均无控制力。请注意与陌生人进行交易有风险,而新城市无法控制此类风险。新城市已建立由用户主动反映意见的制度以帮助您评估您的交易对象,但并非绝对安全,所反映之意见仅供参考,尚需您自行加以判断,新城市无法控制由此产生之任何风险。您必须谨慎行事。新城市建议您应与您的交易对象进行交流,以方便对您的交易对象作出评估。您须深思熟虑并谨慎行事,防止被陌生人利用。由于新城市不会介入您与其它用户的交易,您同意,凡因刊登之内容、投标、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交易、或实际买卖之物品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一切请求权、要求、实际或间接损害赔偿,不论其性质如何,也不论是否已知悉或可能发生或已经披露,新城市、其代理人、员工和关联企业一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2. 赔偿
由于您通过本服务提供、张贴或传送之内容、您与本服务连线、您违反本服务公约、或您侵害他人任何权利因而衍生或导致任何第三人提出任何索赔或请求,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您同意赔偿新城市房地产网及其子公司、关联企业、高级职员、代理人、品牌共有人或其它合作伙伴及员工,并使其免受损害。
13. 禁止商业行为
您同意不对本服务任何部分或本服务之使用或获得,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14. 关于使用及储存之一般措施
您承认关于本服务的使用新城市房地产网有权制订一般措施及限制,包含但不限于本服务将保留电子邮件讯息、所张贴内容或其它上载内容之最长期间、本服务一个帐号当中可收发电子邮件讯息的最大数量、本服务一个帐号当中可收发的单个电子邮件的大小、新城市房地产网服务器为您分配的最大磁盘空间,以及一定期间内您使用本服务之次数上限(及每次使用时间之上限)。通过本服务存储或传送之任何信息、通讯资料和其它内容,如被删除或未予储存,您同意新城市房地产网毋须承担任何责任。您亦同意,长时间未使用的帐号,新城市房地产网有权关闭。您也同意,新城市房地产网有权依其自行之考虑,不论通知与否,随时变更这些一般措施及限制。
15. 服务之修改
新城市房地产网有权于任何时间暂时或永久修改或终止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而无论其通知与否。您同意对于本服务所作的任何修改、暂停或终止,新城市房地产网对您和任何第三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6. 终止服务
您同意新城市房地产网得基于其自行之考虑,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于缺乏使用,或新城市房地产网认为您已经违反本服务公约的文字及精神,终止您的密码、帐号或本服务之使用(或服务之任何部分),并将您在本服务内任何内容加以移除并删除。新城市房地产网亦得依其自行之考虑,于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随时终止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您同意依本服务公约任何规定提供之本服务,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即可中断或终止,您承认并同意,新城市房地产网可立即关闭或删除您的帐号及您帐号中所有相关信息及文件,及/或禁止继续使用前述文件或本服务。此外,您同意若本服务之使用被中断或终止或您的帐号及相关信息和文件被关闭或删除,新城市房地产网对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7. 与广告商进行之交易
您通过本服务与广告商进行任何形式的通讯或商业往来,或参与促销活动,包含相关商品或服务之付款及交付,以及达成的其它任何相关条款、条件、保证或声明,完全为您与广告商之间之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要求新城市房地产网承担责任以外,您因前述任何交易或前述广告商而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新城市房地产网均不予负责。
18. 链接
本服务或第三人可提供与其它国际互联网上之网站或资源之链接。由于新城市房地产网无法控制这些网站及资源,您了解并同意,此类网站或资源是否可供利用,新城市房地产网不予负责,存在或源于此类网站或资源之任何内容、广告、产品或其它资料,新城市房地产网亦不予保证或负责。因使用或依赖任何此类网站或资源发布的或经由此类网站或资源获得的任何内容、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损害或损失,新城市房地产网不负任何直接或间接之责任。
19. 新城市房地产网之专属权利
您了解并同意,本服务及本服务所使用之相关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含有受到相关知识产权及其它法律保护之专有保密资料。您也了解并同意,经由本服务或广告商向您呈现之赞助广告或信息所包含之内容,亦受到著作权、商标权、服务商标、专利权或其它专属权利之法律保护。未经新城市房地产网或广告商明示授权,您不得修改、出租、出借、出售、散布本服务或软件之任何部份或全部,或据以制作衍生著作,或使用擅自修改后的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为了未经授权而使用本服务之目的。新城市房地产网仅授予您个人、不可移转及非专属之使用权,使您得于单机计算机使用其软件之目的码,但您不得(并不得允许任何第三人)复制、修改、创作衍生著作、进行还原工程、反向组译,或以其它方式发现原始码,或出售、转让、再授权或提供软件设定担保,或以其它方式移转软件之任何权利。您同意将通过由新城市房地产网所提供的界面而非任何其它途径使用本服务。
20. 担保与保证 您明确了解并同意∶
a. 本服务公约的任何规定不会免除新城市房地产网对造成您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您财产损失的任何责任。
b. 您使用本服务之风险由您个人负担。本服务系依“现状”及“现有”基础提供。新城市房地产网对本服务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包含但不限于商业适售性、特定目的之适用性及未侵害他人权利等担保或保证。
c. 新城市房地产网不保证以下事项∶
(i)本服务将符合您的要求,
(ii)本服务将不受干扰、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或不会出错,
(iii)使用本服务取得之结果正确可靠,
(iv)您经由本服务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服务、资讯或其它信息将符合您的期望,且
(v)软件中任何错误都将得到更正。
d. 是否使用本服务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您自行考虑且自负风险,因任何资料之下载而导致的您电脑系统之任何损坏或数据流失等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e. 您自新城市房地产网或经由本服务取得的任何建议或信息,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形式,除非本服务公约有明确规定,将不构成本服务公约以外之任何保证。
21. 责任限制
您明确了解并同意,基于以下原因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润、信誉、应用、数据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新城市房地产网不承担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使新城市房地产网事先已被告知发生此种赔偿之可能性亦然):
(i)本服务之使用或无法使用,
(ii)为替换从或通过本服务购买或取得之任何商品、数据、信息、服务,收到的讯息,或缔结之交易而发生的成本,
(iii)您的传输或数据遭到未获授权的存取或变造,
(iv) 任何第三方在本服务中所作之声明或行为,或
(v)与本服务相关的其它事宜,但本服务公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2. 与金融相关服务之特别警告
若您希望就公司商情、股票报价、投资或证券等设立或接受任何服务,或从本服务接收或请求本服务提供任何消息、信息、警示或其它信息,请再度详阅前文第20、21条。这两条对您尤其适用。对于此类信息,“投资人应自行提高警觉”。本服务旨在提供相关信息而已,本服务提供之内容并非供交易或投资目的而使用或依赖。对于经由本服务传送之任何信息之准确性、适用性和可获得与否,新城市房地产网及其授权方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基于前述信息而作的任何交易或投资决定,由您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23. 通知
向您发出的通知可经由电子邮件和普通邮件为之。本服务公约或其它事项有所变更时,本服务一般将向您显示此种通知或与该通知相关之链结。
24. 新城市商标信息
新城市商标及服务商标,以及其它新城市注册商标、标志及产品、服务名称,均为星银通公司之商标(以下简称“新城市标记”)。未经新城市事先书面同意,您同意不将新城市标记以任何方式展示或使用或作其它处理,或表示您有权展示、使用或另行处理新城市标记。
25. 用户专属权利
新城市房地产网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呼吁用户也要同样尊重知识产权。若您认为您的作品的著作权遭到侵害或您的知识产权被侵犯,请向新城市房地产网之著作权代理人提供以下资料∶
1. 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有人之有权代理人之电子或实体签名。
2. 对您主张遭到侵权之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的描述。
3. 对您主张遭到侵权之作品在网站上所处的位置进行的描述。
4. 您的地址、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
5. 您秉善意所作的认为该有争议的使用未经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有人、其代理人或依照法律授权之声明。
6. 您已充分了解做虚假指证的全部法律后果,在此前提下您保证所提供的前述资料均为合法的、正确的,并且您是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已经合法授权有权代理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您可以通过如下联络方式同新城市房地产网联系∶ 电子邮件∶ xinchengshi2007@126.com
26. 一般条款
a. 本服务公约构成您与新城市房地产网之全部协议,并规范您对于本服务之使用行为,并取代您先前与新城市房地产网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在您使用相关服务、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内容或软件时,亦应遵从所适用之附加条款及条件。
b. 本服务公约及您与新城市房地产网之关系,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您与新城市房地产网就本服务、本服务公约或其它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c. 新城市房地产网未行使或执行本服务公约任何权利或规定,不构成对前述权利或权利之放弃。
d. 倘本服务公约之任何规定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抵触而无效,您依然同意应依照法律,努力使该规定所反映之当事人意向具备效力,且本服务公约其它规定仍应具有完整的效力及效果。
e. 本服务公约之标题仅供方便而设,不具任何法律或契约效果。
27. 举报
倘发现任何违反本服务公约之情事,请通知本公司客户服务部。
28. 违约赔偿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新城市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新城市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29. 协议修改
a.新城市将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新城市将会通过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b. 如果不同意新城市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新城市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30. 法律管辖
a.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b.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新城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 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32. 其他规定
a.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b.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c.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